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于不同国境(关境)的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达成交易、线上完成路境支付,再通过路境助流方式实现商品交付的新型国际贸易方式。为促进我国跨境电商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海关总署近年先后增列了 2 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监管代码:“9610” “1210”以及2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简称跨境电 商 B2B 出口) 监管代码:“9710” “9810”。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业内一般区分为“直购进口” 和“一般出口”。
以“9610” 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详见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12号)
“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
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业内一般区分为“网购保税进口”和“特殊监管区出口”。
“1210” 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详见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57号)
“9710”: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9810”:全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 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两步申报: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问内完成完整申报。该模式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在货物口岸通关中的经济和时同成本,提高通关效率。(详见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127号)
先放行入区、后理货申报:网购保税货物从境外进入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环节,允许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办理口岸提货入区,货物进区理货后,在规定的时问内向海关正式申报,海关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分析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作业模式。
珠海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珠海市电子口岸管理有限公司依托中国(珠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打造的全市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企业通过珠海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将业务数据(包括三单数据、清单数据、入库明细单等》申报到海关总署跨境电子商务零售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版系统),海关通过统一版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批,并将回执信息发送给珠海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从而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进行监管。
独立站:在电商领域中自己拥有独立的域名、空问、页面的网站,通过网站可以进行商品线上推广、销售、售后等一系列交易和服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简称退货中心仓,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仓储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详见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70号)
公共海外仓:公共海外仓是指由比较成熱的物流仓借服务商根据目的国 (地区) 法规建立的海外备货仓或者中转集货仓,依托信息化系统管理,帮助外贸经营主体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及目的国(地区)配送的全程路境物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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